2016/11/02 學會公告

公告----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修訂

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

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20110109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20161023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特訂定本辦法並發給相關證書以資證明。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本會委任及本會協辦之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三條 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之會員或非會員,均可獲得由本會發給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四條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出席之證明,且應於課程結束後依實際參加情形發給證明,請勿於報到時發給出席之證明。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出席簽名單寄回本會。

第五條 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代簽,經發現者註銷該時間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六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一、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學術教育委員會認定之。非本會所舉辦之相關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得需在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恕不受理。

二、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演講內容摘要、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相關資料。

三、繼續教育積分分為A類與B類

A類積分之認定與授予

(一)參加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主辦之年會與本會主辦之國際學術演討會,每小時積分2點;與會中參與口頭發表論文或海報展示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座長者,每次積分3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10點;年會活動所獲得之教育積分總合上限訂為四十分   (即積分總合超過四十分以四十分計算)。

(二)參加其他各種由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主辨之學術研討會、workshop、月例會、繼續教育課程或講習每小時積分1點。

(三)在本會發行的刊物、網站發表學術論文或評論,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

                           B類積分之認定與授予

(一)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協辦之學術研討會,或醫學院校、相關醫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與婦女泌尿學相關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1點,口頭發表論文或海報展示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授課者,每次積分3點。

(二)投稿國內外SCI醫學雜誌,發表與婦女泌尿學相關之原著報告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8點,其他作者積分2點;發表病例報告或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刊登於國內外非SCI醫學雜誌積分認定標準為SCI醫學雜誌積分減半。

(三)參加國際性相關婦女泌尿學之學術研討會(須提出報名單或繳費證明單)每小時積分2點;口頭發表論文或海報展示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座長者,每次積分3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10點。

第三章  專科醫師證書申請展延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第七條 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年。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內,參加上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課程,達120點以上,其中100點(含)以上必須由參加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主辦之研討活動(A類);20點(含)以下由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協辦之研討活動(B類),若B類學分不足可以由A類學分補足。合於此條件者,得申請其專科醫師證書之展延,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定之。

第八條 會員一旦退會,其保有的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也同期喪失。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通過後實施。增訂、修改亦同。